[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08)17號
[簽發時間]2008年4月11日
[印發時間]2008年4月14日
為落實《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加強水產苗種質量安全控制,從源頭保證產品質量,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我局決定于今年5月至6月對遼寧等9個省份開展水產苗種藥殘專項抽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檢省份
遼寧、江蘇、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省等9個省份。
二、品種及檢測指標
(一)抽檢品種:對蝦、大黃魚、斑點叉尾鮰、羅非魚、鱸魚、鱖魚、河蟹、鯉魚、草魚、海參、鮑魚等11個品種的苗種。
(二)檢測項目:羅非魚檢測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和甲基睪酮,其它品種檢測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和氯霉素。
三、抽檢數量和檢測單位
每個省份抽檢樣本總量為10個~15個,由國家水產品監督檢驗中心等3家單位開展檢測。具體抽檢范圍見附件1。
四、抽查要求
(一)各被抽查省份漁業主管部門應提前準備苗種生產企業名單,并與執行抽檢任務的質檢中心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確定被抽樣單位。選取的抽樣單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當地苗種生產狀況。
(二)凡被確定的被檢單位不得拒絕抽檢,否則其產品按不合格論處,并由我部公告。抽樣前,抽樣人員應查驗苗種生產單位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抽樣時應完整填寫抽樣單(見附件2)。
(三)本次水產苗種抽樣費用為每個樣品1000元,由質檢中心直接撥付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后者應按抽檢的苗種產品價值支付給被抽檢單位。
(四)各質檢機構需按附件3和4的要求進行抽樣、編號、樣品處理、檢測和判定檢測結果。
(五)各質檢中心應按本通知規定的要求,按時報送總結報告,并填寫檢測結果匯總表。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監測結果總體概況;監測基本情況(包括監測的水產苗種品種、樣品數量、監測地點分布等);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對策措施建議。監測結果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7。
(六)本次抽檢結果僅做決策參考,不作為執法依據。未經我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監測結果。
五、時間安排
(一)本次水產苗種抽檢于2008年4月至6月進行,全部檢測工作于6月底完成。具體抽檢時間由各質檢機構與各省漁業主管部門商定。
(二)各質檢中心于2008年6月20日前將抽查結果及總結報告、結果匯總表等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進行匯總。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于7月1日前將匯總結果報我部漁業局。
抽檢過程中有關組織問題請與我部漁業局市場與加工處聯系,有關技術問題請直接與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聯系。
漁業局市場與加工處聯系人:郭云峰
聯系電話:(010)64192927、64192995(傳真)
電子郵件:Fishmarket@agri.gov.cn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聯系人:馬兵
聯系電話:(010)686732898(兼傳真)
電子郵件:skyzbb@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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